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選舉結果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72條
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規定之日 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該規定之日起算。

前項當選人因徵集入營服役,尚未就職者,不得就職;已就職者,視同辭 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