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條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
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投票日前應由直轄市、縣(市
)選舉委員會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投開票當
日,應由各該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核
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縣(市)級以上選舉,並報中央選舉委員會
備查。
前項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已達或可預見其將達各該選舉區三分之
一以上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逕行改定該選舉區
投開票日期。
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應於改定之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由中
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公告改定投票日期時,該選舉之競選活
動期間順延至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但改定投票日期公告日距新定之投票
日前一日之期間,長於原定之競選活動期間者,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
重新計算競選活動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