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投票及開票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65條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 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 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 選舉委員會。

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 投票所。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