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投票及開票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61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 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殘廢或傷害者 ,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

不能依前項規定請領慰問金者,準用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 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