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投票及開票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58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選舉委員會派充, 辦理投票、開票工作。

前項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半數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 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 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投票所、開票所置警衛人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洽請當地警 察機關調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