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總則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5條
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 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 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 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 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 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 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