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選舉公告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39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十日前完成選舉 投票。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

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總統宣告解散立法院之日起 ,六十日內完成選舉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