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總則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3條
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