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選舉人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17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 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