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選舉人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15條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 舉區之選舉人。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 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