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3條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警察隊:

一、行政科。

二、督訓科。

三、勤務指揮中心。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刑事警察隊。

八、保安警察隊。

九、和平工業專用港警察隊。

本總隊得設一中隊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