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3條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警察隊:
一、行政科。
二、督訓科。
三、勤務指揮中心。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刑事警察隊。
八、保安警察隊。
九、和平工業專用港警察隊。
本總隊得設一中隊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