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1條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 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總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 。

第3條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警察隊:

一、行政科。

二、督訓科。

三、勤務指揮中心。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刑事警察隊。

八、保安警察隊。

九、和平工業專用港警察隊。

本總隊得設一中隊辦事。

第4條
行政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力配置之調整、轄區劃分或變更及警察勤務之規劃實施。

二、勤前教育之規劃實施。

三、交通安全維護、管制、宣導與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交通統 計、通報之規劃、督導。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反暴力恐 怖攻擊業務之規劃、實施。

五、防情通訊及警報設施整備協調。

六、配合搶救災難之協調及警力派遣。

七、協助取締環保犯罪、妨害衛生之規劃、督導。

八、協助執行港務法令之規劃、督導。

九、涉外治安案件預防、查察及外事情報蒐集分析與協助執行外國元首、 重要官員、特殊人士訪華之規劃、執行。

十、其他有關戶口、民防及行政、交通、保安警察、外事警察事項。

第5條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督察、重點業務及警戒、警備、重大演習之督導、考核。

二、維護警風紀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風紀案件之查處。

三、激勵員警士氣與改善員警服務態度各項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執行及督導。

五、員警考核評鑑與教育輔導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員警申訴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七、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

八、警察品德教育、常年、在職訓練、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 督導及考核。

九、警察人員進修、考察與專題研究、研習之規劃、遴選及審核。

十、其他有關督察及警察教育事項。

第6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種聚眾活動與治安、交通、災難事故等情資或案件之查報、狀況處 置之指揮、管制及執行。

二、預警查報。

三、協助監看媒體報導有關警政重大新聞之交查、管制及回報。

四、機動警力之指揮、調度及掌握。

五、各隊組合警力運作之管制。

六、越區辦案管制、通報。

七、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八、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第7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公文之收發、分文與文書處理之規則、解釋、考核、獎懲 及分析。

二、綜合性計畫、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重要方案之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 ;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

三、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與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檢調 、清理銷毀及移交。

四、各業務單位制(訂)定、修正、解釋警政法規之審查、協調事項與警 政法規宣導、座談、講習之規劃、督導及協調。

五、推行為民服務工作及警察公共關係之處理。

六、事務用品之採購與工友、水電、集會及辦公處所管理。

七、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

八、員警心理諮商輔導之規劃、執行及考核。

九、廳舍之整建、營繕工程督導、管理與武器、彈藥、車輛、油料、通訊 裝備器材之採購、分配、管理、督導及員警服裝採購、保管、分發。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第8條
人事室掌理本總隊人事事項。

第9條
主計室掌理本總隊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0條
刑事警察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實施。

二、槍彈、毒品犯罪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司法警察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業務之規劃、實施。

四、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實施及證物之處理。

五、犯罪紀錄與刑事資訊系統之使用、維護及管理。

六、犯罪偵防、鑑識、防爆等裝備器材之管理維護與防爆業務、刑案爆裂 物之管制及通報。

七、刑事警察之業務督導、教育訓練、風紀考核之實施與經濟犯罪業務之 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治安情報之布置、蒐集、傳遞、運用及通訊監察之執行。

九、刑案屍體報驗。

十、其他有關刑事、經濟警察事項。

第11條
保安警察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動巡邏勤務執行、支援派遣及其他安全警衛維護。

二、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及維護。

三、其他有關保安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第12條
和平工業專用港警察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港區內安全維護。

二、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案件。

三、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及維護。

四、其他有關本隊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第13條
中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執行本總隊所轄之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災害危難搶救。

二、協助處理違反港務相關法令。

三、其他有關中隊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第14條
本總隊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5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