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處務規程  (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13條
北區、中區、南區事務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地區人民入出國(境)及進入大陸地區許可之審理。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入出國(境)、停留或居留許可之審理。

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之入出境、停留或居留許可之審理。

四、外國人之停留延期、居留或重入國許可之審理。

五、大陸地區人民定居、專案許可長期居留、香港或澳門居民與臺灣地區 無戶籍國民定居及外國人永久居留之審理。

六、移民輔導之執行。

七、移民業務機構管理、聯繫、查核、督考及違法經營查處;跨國(境) 婚姻媒合業務檢查及違法媒合案件查處等事項之執行。

八、外來人口訪查與查察勤務之協調、聯繫及執行。

九、國境內面談、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逮捕、收容、移送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強制出國(境)及驅逐出國(境)勤務之督導 、執行。

十、其他有關入出國(境)與移民服務、訪查、查察及收容勤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