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處務規程  (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1條
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 程。

第2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事務大隊:

一、入出國事務組,分五科辦事。

二、移民事務組,分六科辦事。

三、國際及執法事務組,分五科辦事。

四、移民資訊組,分六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六科辦事。

六、人事室,分三科辦事。

七、政風室,分二科辦事。

八、主計室,分三科辦事。

九、北區事務大隊,分十二隊、七服務站、二所、四十四分隊辦事。

十、中區事務大隊,分十二隊、八服務站、二所、四十二分隊辦事。

十一、南區事務大隊,分十二隊、十服務站、一所、三十九分隊辦事。

十二、國境事務大隊,分十六隊、四十二分隊辦事。

第5條
入出國事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入出國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二、入出國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解釋之研擬及執行。

三、施政計畫與重要方案之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

四、臺灣地區人民入出國及進入大陸地區之規劃、執行;臺灣地區公務員 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之審理。

五、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生物 特徵資料建檔之規劃。

六、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與外國人入國 (境)停留之規劃及聯繫。

七、入出國管制之規劃及執行。

八、大陸地區人民以專業、商務事由入境許可之審理。

九、其他有關入出國事項。

第6條
移民事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移民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移民政策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解釋之研擬及執行。

三、移民輔導、服務之規劃及督導;移民人權保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四、外籍與大陸配偶家庭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五、人口販運防制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六、跨國(境)婚姻媒合管理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七、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與外國人居留 、永久居留或定居之規劃及協調。

八、移民業務機構許可、管理之規劃、協調、督導及移民專業人員之訓練 。

九、大陸地區人民定居、專案許可長期居留、香港或澳門居民與臺灣地區 無戶籍國民定居及外國人永久居留之許可。

十、其他有關移民事項。

第7條
國際及執法事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

二、派駐境外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三、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各項勤務、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四、外來人口面談、訪查與查察、收容、強制出國(境)及驅逐出國(境 )之規劃、督導。

五、難民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解釋之研擬及執行;難民之認定、 庇護及安置管理。

六、跨國(境)案件之處理及協調。

七、入出國(境)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統合及事證之調查。

八、機關保防與情報督察工作之規劃、宣導、協調、推動及執行。

九、重大、緊急案件之處理、勤務之指揮、管制及與有關機關之聯繫、協 調。

十、其他有關國際及執法事項。

第8條
移民資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訊應用系統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資訊應用系統之發展及管理。

三、資通訊安全與稽核管理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資訊教育訓練計畫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五、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六、與其他機關資訊之移轉與交換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移民資訊事項。

第9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二、文書、檔案、印信、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事務。

四、法令之研究、整理、編纂及諮詢。

五、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事務大隊事項。

第10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11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12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3條
北區、中區、南區事務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地區人民入出國(境)及進入大陸地區許可之審理。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入出國(境)、停留或居留許可之審理。

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之入出境、停留或居留許可之審理。

四、外國人之停留延期、居留或重入國許可之審理。

五、大陸地區人民定居、專案許可長期居留、香港或澳門居民與臺灣地區 無戶籍國民定居及外國人永久居留之審理。

六、移民輔導之執行。

七、移民業務機構管理、聯繫、查核、督考及違法經營查處;跨國(境) 婚姻媒合業務檢查及違法媒合案件查處等事項之執行。

八、外來人口訪查與查察勤務之協調、聯繫及執行。

九、國境內面談、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逮捕、收容、移送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強制出國(境)及驅逐出國(境)勤務之督導 、執行。

十、其他有關入出國(境)與移民服務、訪查、查察及收容勤務事項。

第14條
國境事務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入出國(境)證照之查驗、鑑識及許可。

二、國境線入出國安全管制及面談之執行。

三、國境線證照之核發及生物特徵資料之建檔。

四、國境線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過境監護、逮捕、暫予收 容、移送及遣送戒護。

五、證照鑑識及查驗之教育訓練。

六、其他有關國境事項。

第15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