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 103 年 08 月 04 日)
第6條
節目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節目製作主持策劃與播出編排、監聽、交換及推廣之執行。

二、節目資料蒐集、文稿編撰及其運用。

三、節目製作錄音及導播。

四、有聲資料之管理。

五、節目活動之舉辦。

六、節目之紀錄統計分析及報告。

七、節目製作、主持、助理人員之聘請與管理及節目邀訪人員聯繫。

八、節目人員遴選及在職訓練。

九、分臺節目業務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節目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