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 103 年 08 月 04 日)
第1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臺長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臺長襄助臺長處理臺務。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本臺設下列科、室及分臺:

一、企劃科。

二、節目科。

三、新聞科。

四、工務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宜蘭、花蓮及臺東分臺。

第5條
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節目政策之研發、設計、規劃與分析及節目企劃評鑑。

二、外製節目策劃。

三、聽眾意見調查分析。

四、大專學生實習之安排管理。

五、員工教育訓練。

六、接待各界參觀、訪問等公共關係。

七、圖書資料管理與本臺內部刊物之規劃編輯及發行管理。

八、配合本臺各項活動之攝影、錄影。

九、其他有關企劃業務事項。

第6條
節目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節目製作主持策劃與播出編排、監聽、交換及推廣之執行。

二、節目資料蒐集、文稿編撰及其運用。

三、節目製作錄音及導播。

四、有聲資料之管理。

五、節目活動之舉辦。

六、節目之紀錄統計分析及報告。

七、節目製作、主持、助理人員之聘請與管理及節目邀訪人員聯繫。

八、節目人員遴選及在職訓練。

九、分臺節目業務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節目業務事項。

第7條
新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新聞編輯政策之擬議。

二、新聞採訪路線之分配調整調度。

三、新聞之採訪、發掘及追蹤。

四、新聞稿之撰寫及編輯。

五、一般公安、災難新聞之即時報導及重大新聞之轉播。

六、新聞資料之採錄、建檔及運用。

七、新聞深度報導節目之製作。

八、新聞人員遴選及在職訓練。

九、分臺新聞業務之考核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新聞業務事項。

第8條
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廣播發射系統規劃、建置、維護及管理。

二、廣播成音、傳輸系統規劃、建置、維護及管理。

三、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四、廣播機務紀錄及報告之統計。

五、廣播器材設備修護及報廢之簽辦。

六、各分臺工務業務督導考核。

七、收聽品質改善及有關工務問題處理。

八、技術人員在職教育。

九、其他有關工務業務事項。

第9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計畫、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

二、年度業務檢查管考及臺務會報之召開、彙辦。

三、印信、典守及公文收發、繕校、檔案管理。

四、營繕工程、房舍管理、維護。

五、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委任等項之採購。

六、事務用品採購、辦公處所管理及出納業務。

七、警衛、駕駛、工友之協調管理,及車輛之管理維護。

八、法令之研究、整理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九、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第10條
人事室掌理本臺人事事項。

第11條
主計室掌理本臺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2條
分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轉播本臺各種節目。

二、自播節目之策劃、執行及管理。

三、地區新聞與活動之採訪、製作及播出。

四、廣播設備操作及維護保養。

五、一般行政管理及聽眾服務。

六、轉播站臺之管理、維護及保養。

七、安全維護。

八、其他有關分臺業務事項。

第13條
本臺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4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