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 103 年 08 月 04 日)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