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會報及會議 ( 106 年 07 月 25 日)
第34條
各單位代表本署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 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束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暫為保留,於返 署請示後,再為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