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會報及會議 ( 106 年 07 月 25 日)
第29條
本署業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署長主持,副署 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署長指定,並得通知 有關人員出 (列) 席。

第30條
本署署務會報,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署長主持,副署 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署長指定,並得通知 有關人員列席。

第31條
本署每年召開消防業務檢討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檢討會。

第32條
本署得依業務需要,召開專案研討會議及協調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 、專家及有關機關派員參加。

第33條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記錄陳署長核閱 後分送之。

第34條
各單位代表本署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 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束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暫為保留,於返 署請示後,再為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