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權責 ( 106 年 07 月 25 日)
第25條
副隊長、專門委員及簡任秘書、視察、技正之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及重要方針之研擬、審議事項。

二、重要方案之設計及審議事項。

三、消防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四、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五、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六、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