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權責 ( 106 年 07 月 25 日)
第21條
署長之權責如下:

一、本署政策之研擬、工作計畫方案之核定事項。

二、本署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廢止及解釋之核定 (轉) 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四、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項。

五、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一階以下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及獎懲事項 。但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不在此限。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八、部、次長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消防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第22條
副署長之權責如下:

一、消防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二、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四、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襄助署長處理公務事項。

六、署長交辦事項。

第23條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消防重大決策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督導策進及法規研擬、修正之審核、協調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核、督導事項。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事項。

五、業務研究發展及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七、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第24條
組長、主任、室主任、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改進事項。

二、本組 (中心、室、隊) 有關業務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三、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審核事項。

四、所屬人員考核之擬議事項。

五、依照本署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逕行處理事項。

六、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七、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第25條
副隊長、專門委員及簡任秘書、視察、技正之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及重要方針之研擬、審議事項。

二、重要方案之設計及審議事項。

三、消防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四、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五、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六、長官交辦事項。

第26條
科長依其職掌,處理下列事項:

一、本科計畫方案、工作報告之研擬、編製事項。

二、本科法令疑義、解釋之擬議事項。

三、本科業務之規劃、執行、改進事項。

四、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考核事項。

五、本科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長官交辦事項。

第27條
秘書、視察、技正、專員、分隊長、科員、技士、小隊長、技佐、隊員、 辦事員及書記處理公務,以其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第28條
本署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