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權責 ( 106 年 07 月 25 日)
第24條
組長、主任、室主任、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改進事項。

二、本組 (中心、室、隊) 有關業務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三、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審核事項。

四、所屬人員考核之擬議事項。

五、依照本署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逕行處理事項。

六、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七、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