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權責 ( 106 年 07 月 25 日)
第22條
副署長之權責如下:

一、消防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二、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四、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襄助署長處理公務事項。

六、署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