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3條
對民政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內政專業獎章:

一、對地方自治業務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公民參政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宗教、禮制或殯葬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四、民選地方公職人員任職三十年以上,對民政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五、對民政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六、對其他有關民政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