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  職掌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11條
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署公文之收發、繕校、用印、分發事項。

二、關於本署機要文電處理及印信典守事項 (由第十六條六款移列) 。

三、關於本署公文時效管制及改進事項 (增訂) 。

四、關於有關業務會議之協辦及署務會議之籌議紀錄事項 (增訂) 。

五、關於本署公用車輛設置標準訂定及車輛之購置、報廢、保養、管理事 項。

六、關於本署員工實物配給之請領核發事項。

七、關於本署財產之登記、管理、物品之採購、保管、分發及現金出納、 員工薪津之領發、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

八、關於本署檔案管理事項及文件報告之編印事項。 (原第十一條六款文 字修正增訂為後段。) 九、關於本署廳舍及眷舍之營建分配管理事項。

十、關於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文書處理及總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