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  職掌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3條
本署署長綜理署務,副署長襄理署務,並設左列各組 (室) :

一、綜合計畫組 二、都市計畫組 三、國家公園組 四、國民住宅組 五、建築管理組 六、公共工程組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會計室
第4條
綜合計畫組職掌如左:

一、關於全國土地綜合開發計畫之策劃事項。

二、關於區域計畫法規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關於區域計畫之調查規劃及審核事項。

四、關於區域計畫建設之策劃督導推動事項。

五、關於區域計畫與都市計畫之配合協調事項。

六、關於全國地形資料之蒐集及整理保管事項。

七、其他有關綜合開發及區域計畫事項。

第5條
都市計畫組職掌如左:

一、關於都市發展政策之研訂事項。

二、關於都市計畫法規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關於都市計畫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都市計畫之督導事項。

五、關於新社區、新市鎮建設計畫之審核督導事項。

六、關於都市更新計畫之審核督導事項。

七、關於都會區建設之規劃、協調、推動事項。

八、關於都市建設經費之協調事項。

九、關於都市計畫書圖之整理與保管事項。

十、關於都市計畫與區域計畫之配合協調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都市計畫事項。

第6條
國家公園組職掌如左:

一、關於國家公園區域之選定、變更或廢止事項。

二、關於國家公園法規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關於國家公園之勘查、規劃事項。

四、關於國家公園之建設與管理督導事項。

五、關於野生動物及自然演進生長之孑遺植物之保護事項。

六、關於協助學術機構在國家公園區域內從事科學研究事項。

七、關於國家公園內興建觀光設施等事項。

八、關於涉及國家公園旅遊之交通、觀光等協調事項。

九、關於保護自然環境規劃及協調事項。

十、其他有關國家公園事項。

第7條
國民住宅組織職掌如下:

一、關於國民住宅政策之研訂事項。

二、關於國民住宅法規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關於中長程國民住宅興建計畫之擬訂事項。

四、關於直轄市、縣 (市) 及其他政府機關年度國民住宅興建計畫以及獎 勵民間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計畫之審定等事項。

五、關於興建國民住宅所屬公有土地之協調撥供及私有土地之徵收購買、 合建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勞工住宅、農民住宅之興建推動事項。

七、關於眷村改建國民住宅之協調事項。

八、關於興建國民住宅資金之統籌、調度及協調事項。

九、關於國民住宅興建工程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關於國民住宅建材標準化及房屋工業化之推動事項。

十一、關於國民住宅社區維護管理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關於建築投資業管理與輔導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國民住宅事項。

第8條
建築管理組職掌如左:

一、關於建築管理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建築法規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關於建築技術、建築構造、設備及材料品質,規格之研究改進與審核 事項。

四、關於各種標準建築圖樣之製訂與審核事項。

五、關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安全檢查之督導事項。

六、關於違章建築處理之督導、考核事項。

七、關於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建築事業之審查事項。

八、關於建築師之登記管理事項。

九、關於建築師及其從業人員之出國審核事項。

十、關於建築專業技師簽證之策劃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建築管理事項。

第9條
公共工程組職掌如左:

一、關於市區道路規劃建設之督導事項。

二、關於公共工程法規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關於工程受益費徵收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自來水事業之管理督導事項。

五、關於公有營繕工程招標制度之推行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興闢計畫之督導事項。

七、關於下水道興闢之策劃、督導事項。

八、關於營造業、土木包工業管理事項。

九、關於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及其從業人員之出國審核事項。

十、關於鑽探業、鑿井業、水管承裝商之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市區公園管理及興闢督導事項。

十二、關於工程顧問公司之管理與督導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公共工程事項。

第10條
第四條至第九條所列各組依其職掌視實際情形分科辦事。

第11條
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署公文之收發、繕校、用印、分發事項。

二、關於本署機要文電處理及印信典守事項 (由第十六條六款移列) 。

三、關於本署公文時效管制及改進事項 (增訂) 。

四、關於有關業務會議之協辦及署務會議之籌議紀錄事項 (增訂) 。

五、關於本署公用車輛設置標準訂定及車輛之購置、報廢、保養、管理事 項。

六、關於本署員工實物配給之請領核發事項。

七、關於本署財產之登記、管理、物品之採購、保管、分發及現金出納、 員工薪津之領發、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

八、關於本署檔案管理事項及文件報告之編印事項。 (原第十一條六款文 字修正增訂為後段。) 九、關於本署廳舍及眷舍之營建分配管理事項。

十、關於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文書處理及總務事項。

第12條
人事室職掌如左:

一、人事管理: (一) 關於本署組織編制、職位歸級及管理之擬辦事項。 (二) 關於職員任免、遷調、銓敘、俸級、獎懲、考績、退休、資遣、撫 卹之核辦事項。 (三) 關於職員差假、勤惰之管理及工作、品德之考核事項。 (四) 關於職員待遇、補助費、福利、互助及保險之核辦事項。 (五) 關於職員訓練、進修、考察、人才儲備、人才調查及人力規劃之擬 辦及審核事項。 (六) 關於控案之調查處理及職員與眷屬出入境之核辦事項。 (七) 關於人事資料之管理、登記、查報、統計分析及表報之編報事項。 (八) 關於人事規章之擬訂及人事革新之建議事項。 (九) 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二、人事查核: (一) 關於保防業務工作計畫之擬訂,保防人事人員之管理事項。 (二) 關於維護公務機密之推行及洩密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三) 關於員工忠誠調查及員工與眷屬出入境之查核事項。 (四) 關於政風調查資料蒐集處理事項。 (五) 關於維護公務機密之講習宣導事項。 (六) 其他有關保防及安全事項。

第13條
會計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預 (概) 決算之編製分配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預算科目流用、變更計畫及追加 (減) 預算之申請事項。

三、關於會計憑證之審核、記帳憑證之製作、簿籍之登記結算、會計報告 之編製、會計檔案之整理保管以及會計憑證之送審事項。

四、關於績效報告之編製事項。

五、關於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研議事項。

六、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管理、編報分析事項。

七、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