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 104 年 12 月 16 日)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 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 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