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 104 年 12 月 16 日)
第1條
客家委員會為發展客家文化及辦理客家文化園區業務,特設客家文化發展 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2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所轄各客家文化園區(以下簡稱各園區)之興建、營運、管理及發展 企劃。

二、客家文化學術研發與專業人才培育及訓練之執行。

三、各園區區域資源整合發展之推動。

四、各園區長期經營發展之研擬、研考及績效評核。

五、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之執行。

六、客家文物之典藏、保存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客家文化發展事項。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 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 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4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多元化進用客家文化專業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 條例之規定,聘用客家文化人才培育、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客家文物典 藏、客家文化推廣等相關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三十人。

第5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