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組織規程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2條
本廠掌理下列事項:

一、警用武器維修及零件製造。

二、警用車輛之保養及修護。

三、輔導各警察機關武器及車輛檢修。

四、其他有關全國警察槍械及車輛維修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