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組織規程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1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警械維修事項,特設警察機械修理廠(以下簡稱本廠 )。

第2條
本廠掌理下列事項:

一、警用武器維修及零件製造。

二、警用車輛之保養及修護。

三、輔導各警察機關武器及車輛檢修。

四、其他有關全國警察槍械及車輛維修事項。

第3條
本廠置廠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廠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 等。

第4條
本廠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5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