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組織規程  ( 103 年 08 月 04 日)
第1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宣導警政政策及法令等業務,特設警察廣播電臺(以 下簡稱本臺)。

第2條
本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配合宣導推動警察工作、溝通警民關係、促進交通安全及加強為民服 務。

二、協助政府宣導政令、端正社會風氣及推行公共服務。

三、節目之企劃、研究、規劃、製作、管理及執行。

四、新聞採訪、編輯及新聞節目製播。

五、傳播工程之設計、架裝及養護。

六、其他有關警政宣導事項。

第3條
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臺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 等。

第4條
本臺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5條
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