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  ( 102 年 08 月 21 日)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入出國、移民及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之擬(訂)定、協調及執行 。

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境)之 審理。

三、入出國(境)證照查驗、鑑識、許可及調查之處理。

四、停留、居留及定居之審理、許可。

五、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強制出國(境)及驅逐出 國(境)。

六、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

七、移民輔導之協調、執行及移民人權之保障。

八、外籍及大陸配偶家庭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九、難民之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

十、入出國(境)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及事證之調查。

十一、入出國(境)及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管理。

十二、其他有關入出國(境)及移民事項。

前項第十款規定事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者,應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 協調及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