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2 年 04 月 25 日)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由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之;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 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