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2 年 04 月 25 日)
第1條
本規程依公民投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二、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三、本法第三十八條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疑義之認定。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由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之;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 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4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第5條
本會委員出缺時,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程序補提人選,其任期至原任任 期屆滿為止。

第6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提案人之領銜人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 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第7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秘書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行政院就相關機關人員調兼之 。

第8條
(刪除)
第9條
本會決議事項,以行政院名義行之。

第10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