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93 年 12 月 21 日)
第4條
法規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具簡任資格人員兼任 或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 (聘)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