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93 年 12 月 21 日)
第1條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處理法制事務,特設置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法規會) 。

第2條
法規會之任務如下:

一、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法規制 (訂) 定、修正、廢止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

四、法規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編印事項。

五、法制作業之協調、聯繫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3條
法規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 。

第4條
法規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具簡任資格人員兼任 或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 (聘) 之。

第5條
法規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至 五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法規會業務。

前項人員,由本會法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6條
法規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 ;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7條
法規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法規會委員會議。但由業務主管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法規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8條
法規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本會有關單位、人員列席。必要時,得邀 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第9條
法規會必要時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研究或整理有關 本會法規之資料。

第10條
法規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11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