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
( 87 年 01 月 21 日)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均為無給職,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由縣長為召集人, 於開會時擔任主席。縣長未能出席時,由主任秘書擔任主席;主任秘書亦 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一、縣長及主任秘書。
二、縣議會代表一人。
三、民政局局長。
四、地政事務所主任。
五、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六、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長。
七、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調解委員會主席。
八、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尊老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