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  ( 87 年 01 月 21 日)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均為無給職,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由縣長為召集人, 於開會時擔任主席。縣長未能出席時,由主任秘書擔任主席;主任秘書亦 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一、縣長及主任秘書。

二、縣議會代表一人。

三、民政局局長。

四、地政事務所主任。

五、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六、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長。

七、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調解委員會主席。

八、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尊老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