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  ( 87 年 01 月 21 日)
第1條
為處理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施行期間,已受理申辦未登 記土地總登記有關事宜,特訂定本規程。

第2條
土地總登記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左列事項:  一、未登記土地界址糾紛調處事項。

二、未登記土地總登記權利糾紛調處事項。

三、其他有關土地總登記事項。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均為無給職,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由縣長為召集人, 於開會時擔任主席。縣長未能出席時,由主任秘書擔任主席;主任秘書亦 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一、縣長及主任秘書。

二、縣議會代表一人。

三、民政局局長。

四、地政事務所主任。

五、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六、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長。

七、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調解委員會主席。

八、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尊老一人。

第4條
本會委員由縣政府遴聘之,開會時應親自出席,共須有三分之二之出席始 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5條
本會委員對其具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行迴避。

第6條
本會幕僚工作,由縣政府指派人員處理。

第7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