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委員會組織法  ( 70 年 01 月 12 日)
第18條
蒙藏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呈准行政院,於蒙藏或其他適當地方設辦事處, 每處置處長一人簡任;副處長一人簡派;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