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委員會組織法  ( 70 年 01 月 12 日)
第17條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特任;副委員長、委員、參事、處長、秘書二人簡任 ;其餘秘書及科長、調查主任、編譯主任、編譯員六人、調查員四人薦任 ;其餘編譯員、調查員及科員、助理員,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