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 102 年 08 月 01 日)
第3條
依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偵查不公開,指檢察官、檢 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 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 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 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