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 102 年 08 月 01 日)
第10條
違反偵查不公開而洩密或妨害名譽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百十 六條或第三百十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

違反偵查不公開,應負行政或懲戒責任者,應由各權責機關依法官法、公 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律師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調查、處理, 並按違反情節輕重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