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保護處分之執行 ( 94 年 05 月 18 日)
第59條
少年法院法官因執行轉介處分、保護處分或留置觀察,於必要時,得對少 年發通知書、同行書或請有關機關協尋之。

少年保護官因執行保護處分,於必要時得對少年發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三 條之一規定,於前二項通知書、同行書及協尋書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