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保護處分之執行 ( 94 年 05 月 18 日)
第58條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期間,以戒絕治癒或至滿二十歲 為止;其處分與保護管束一併諭知者,同時執行之;與安置輔導或感化教 育一併諭知者,先執行之。但其執行無礙於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執行者 ,同時執行之。

依禁戒或治療處分之執行,少年法院認為無執行保護處分之必要者,得免 其保護處分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