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保護處分之執行 ( 94 年 05 月 18 日)
第56條
執行感化教育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 機關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免除或停止其執行。

少年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認感化教育之執行有前項情形時,得請求少年保 護官為前項之聲請,除顯無理由外,少年保護官不得拒絕。

第一項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者,所餘之執行時間,應由少年法院裁定交付 保護管束。

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之保護管束準用之;依該條第四項應繼續執行 感化教育時,其停止期間不算入執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