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保護處分之執行 ( 94 年 05 月 18 日)
第55-3條
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之處分,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 少年之人、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得聲請少年法院核發勸導書,經勸導無 效者,各該聲請人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五 日內之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