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保護處分之執行 ( 94 年 05 月 18 日)
第51條
對於少年之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掌理之;少年保護官應告少年以應遵 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 、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少年保護官因執行前項職務,應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為必要之洽商。

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 善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管束,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