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初審 ( 103 年 12 月 27 日)
第14條
受理機關傳喚請求人、代理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應由書記官製作 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處理程序: 一、訊問之年、月、日、時。

二、請求人、代理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 所或居所。

三、訊問之事項。

四、當庭實施之勘驗。

五、其他與事件有關係之事項。

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 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