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 64 年 06 月 05 日)
第9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二條、第四條至 第七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巳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 刑;刑法第五十四條之餘罪,均應減刑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