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 64 年 06 月 05 日)
第11條
減刑前已羈押之日數及已執行之刑期,均折抵或算入減刑後之刑期。但因 折抵或算入而其刑期於減刑裁定達到監獄前已屆滿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 之。

減刑前已繳納之罰金金額,算入減刑後之罰金金額。但其已繳納之金額超 過減刑後之金額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之。

第一項已羈押之日數折抵刑期,於原處無期徒刑之人犯,已依本條例之規 定減為有期徒刑後,亦適用之。